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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简介

2015-11-19 09:36:36 立思辰留学 4008-94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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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的来源

1985年,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协议,即申根协议。

协议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即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所有申根国家自由旅行。

目前申根的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等25个国家。

申根地区的签署国已经撤销了所有内部边界的设置,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统一的外部边界。在申根地区,无论是短期停留签证,庇护请求签证,还是边境管制,各国都使用统一的规则和程序。

为了保证申根地区的安全,各国警务部门和司法当局不断加强合作与协调。1997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已经把申根合作纳入欧洲联盟(欧盟)的法律框架。然而,所有在申根地区合作的国家并非都是申根地区的缔约国。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国家不希望消除边境管制或是因为有些国家还没有达到申根法律体规定的必要条件。

申根签证的作用

申根签证是由申根成员国为任何希望在其领土内进行中转或停留的人所签发的签证。自申根签证持有人首次进入申根国领土的首日起计算的半年内,其总停留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申根签证为申请人提供了在短期内仅凭一张签证就可以进入25个欧洲国家的独特机会。

哪个成员国有资格审查和决定申根签证

有资格负责审查和决定统一申根签证申请的成员国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申请人访问的目的地只涉及一个申根国,那么该申根国就是有资格负责审查和决定统一申根签证申请的成员国。

2、如果申请人访问的目的地不只涉及一个申根国,那么按照申请人逗留时间的长短和其停留的目的而确定出的主要目的国就是有资格负责审查和决定统一申根签证申请的成员国。

3、当主要访问目的地无法界定时,申请人进入各申根成员国的首入国就是有资格负责审查和决定统一申根签证申请的成员国。

当申请人递交申请时,接收申请的领事馆应确认其是否有资格审查和决定此申请。如果该领事馆没有资格,应立即将申请人所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签证费,并告知申请人应向哪个领事馆提交申请。

申请签证简介信息来源:http://m.360.com.cn/topic/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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